人民检察制度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的历史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历史紧密相连。今年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开设《检史陈勾》“人民检察简史”专栏,回顾人民检察事业的风雨历程,跌宕起伏,记录人民检察事业的历史轨迹,让历史告诉现在,让历史启迪未来。

  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二)

  1941年1月21日,李木庵出任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刘临福为检察员。因检察机构不健全,经边区政府委员会决定,保安机关兼代了大部分检察业务。

  李木庵

  (1884-1959),湖南桂阳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任国民革命军第17军政治部主任。大革命失败后,转入地下革命活动。

  1935年在西安组织抗日救亡活动,参与推动张学良和杨虎城两将军发动西安事变。后历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边区政府法制委员、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

  图 |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

  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对各县检察员的职权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负责调查检验;二是下令逮捕一切刑事罪犯;三是负责侦查案件;四是向裁判员提起公诉或裁定撤销案件。

  高等法院检察处成立后,配合保安机关、审判机关,充分运用其检察职能,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办的典型案件有肖玉璧贪污渎职案、李远清出卖祖国充当日特案等。

  供稿丨陈雪清

  编辑丨林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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