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成员在群内起争执
其中一方为了报复
竟做出这种事……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起人格权纠纷进行一审判决。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
引发纠纷
因为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将他人私人信息公布
原告阿兰(化名)
在思明区某小区已经居住近30年
和被告阿红(化名)
都是小区业委会成员
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两个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告广大业主》一文指责阿兰,接下来的聊天对话中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阿兰“下三滥”,甚至把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群里。复印件上还有阿兰手写的一行字:“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http://n.sinaimg.cn/fj/transform/182/w550h432/20210127/3a9d-kicwvzr0281709.png)
漫画/刘哲姝
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
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她起诉表示,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发布,侵犯了她的隐私,而且阿红的言论也损害了她的名誉,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
阿红表示不同意
她认为,自己发表的言论不是恶意的诽谤,作为业委会的一员,她有职责维护业主的权益,让业主知情。阿红还说,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就在小区内公示了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上的信息以及工作经历,当选之后个人信息再次公示,这些在小区业主中已经不算隐私。
一审认定
公布身份证侵犯个人信息
“转述评价”侵犯名誉权
主审法官解释
这起纠纷要分三部分来看
一是《告广大业主》一文中涉及阿兰的内容是否侵犯了名誉权;
二是对话中使用“下三滥”是否侵犯了名誉权;
三是公布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业委会共事,工作中有分歧,阿红的《告广大业主》虽然有主观推断的成分,但仍属于正常表达个人观点,未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而且根据其他业主在微信群内的反应,并没有据此就对阿兰作出否定评价,所以不宜认定是恶意攻击,认定侵权的证据不足。但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别人的话,实际上无法证实别人曾这样评价阿兰,是对阿兰的侮辱诽谤,构成了名誉权的侵犯。至于身份证复印件,尽管其中的信息在小区内部不具有私密性,难以认定侵犯隐私,但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据此,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应在微信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此外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2300元。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
主审法官有何说法?
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为保护个人信息
法律提供顶层设计
主审法官说,《民法典》总则编第5章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民法典》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的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法官说,如本案被告所言,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公示过,但是这些公示都不是以证件的形式来公示的。被告在群中擅自发布复印件的行为毫无必要而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法官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来源:厦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