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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通讯员 海法宣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近日,海沧一对父女因购房时父亲拿出的6万元款项性质发生争议,还因此闹上了法庭。
李某桂与李某是父女关系。2007年,李某桂将老家宅基地和虾池转让后获得一笔现金款项,带着现金到厦门投奔子女,并告诉儿子、女儿,如果需要用钱可以先拿去用。
2008年,女儿李某希望父亲能拿出6万元用于支付她第一套房的购房分期款及第二套房的购房订金,李某桂答应了。
可之后,李某桂、李某却因6万元款项是否为赠与性质产生了争议。李某桂说,这6万元并不是赠与,如果是赠与的话,会平分给儿子女儿。而女儿李某则说,她和父亲李某桂之间并非借贷关系,6万元应该视为父亲的赠与。而后,李某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女儿李某诉至海沧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海沧法院认为,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父亲李某桂给予其帮助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而非借贷的情况下,应认定李某桂与李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女儿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最终,海沧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桂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至于事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应属于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看,本案中李某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成年子女,不能苛求李某桂为其出资购房,相反李某桂还需要李某的赡养。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明确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经济困难时,父母通常也会主动延长还款期限,故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证明是赠与的,父母有相关的出资凭证,借贷关系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