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福建省学会服务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会(协会),各乡镇科协、企业科协: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学会服务站(以下简称:学会服务站)在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成果转化、科学普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管理办法、浦委发〔2018〕5号文件精神,决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建站学会必须是中国科协和福建省科协所属学会。

  (二)学会服务站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及设施。

  (三)国家级学会服务站应在年产值2000万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区域重点研发单位建站,服务的建站单位需求不少于10项,进站全国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团队不少于10人;国家级学会辐射带动单位不少于3家。

  (四)省级学会服务站服务建站单位技术需求不少于5项,进站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省级学会服务站辐射带动单位不少于5家。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向县科协申报,县科协受理后再逐级推荐上报。

  (二)申报单位须填写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受理单位。

  1。福建省学会服务站申请表(附件1);

  2。福建省学会服务站技术需求表(附件2);

  3。福建省学会服务站进站专家信息表(附件3);

  4。学会服务站工作细则和相关制度;

  5。省级及以上学会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站协议(复印件);

  6。建站单位技术力量情况;

  7。其他材料(进站专家团队基本情况,建站单位基本情况、研发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具体时间以及申报的有关事项,依照当年度省科协的申报文件为准。

  三、资金补助

  1。新建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指2019年以来新建立的学会服务站),县财政从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分别给予服务站申办单位不超过15万元、9万元资金补助。

  2。学会服务站补助资金按三年均额分期拨付,申报通过后即拨给第一年度补助款,后两年度补助款按该服务站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发,经县科协、财政局联合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年度补助款,经考核不合格的则取消当年度补助款。

  学会服务站被撤销的,停发撤销之后的补助资金。

  四、资金监管

  学会服务站补助资金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主要用于学会服务站专家差旅、专家咨询、人才培训、场地租用等与科技服务企业有关等费用。

  学会服务站补助资金使用应符合人才资金使用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县财政局、县科协共同负责学会服务站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漳浦县财政局

  漳浦县科学技术协会

  2020年1月2日

  附件:1。福建省学会服务站申请表

  2。福建省学会服务站技术需求表

  3。福建省学会服务站进站专家信息表

  4。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管理办法

  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国家级学会

  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国家级学会服务站(以下简称“学会服务站”)建设是我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和企业科技需求,对接全国学会和国内有关专家开展科技咨询、成果推广和产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学会服务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服务站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设立在我省的,通过优化整合国内各类科技资源,向我省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创新驱动助力工程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会服务站主要依托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的机构和组织进行组建。

  第二章  建设

  第四条  各省级学会、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协根据我省各地企业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情况等,组织服务站建设,申请建站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审核批准等程序后确定。   

  第五条 围绕我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的机构,以整合集聚国内相关创新资源,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为目的,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学会服务站。

  第六条  学会服务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具备集聚创新资源、组织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才培养等基本功能。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的企业技术需求不少于10项,进站全国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团队不少于10人。辐射带动单位不少于3家。

  3。能够提供学会服务站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具有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和实现良性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会服务站建设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间,自觉接受省科协、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会服务站建设期满前三个月,应按时提出评估申请。服务站评估采用现场评估方式,省科协将对学会服务站评估情况进行公布,评估不合格的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章  运行

  第九条  学会服务站承担单位应遵循“整合、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建立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服务站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十条  省科协每年组织对学会服务站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平台,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平台,取消认定资格。对于已经完成既定目标的学会服务站或无法持续运作的学会服务站,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省科协予以撤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服务站承担单位须保障自筹经费到位,确保服务站建设和运行。服务站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学会服务站承担单位对服务站建设和运行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财政规范的要求开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和运行经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经费等行为,将取消资格,停止建设和运行的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来源:漳浦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