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遭侵权,强生该如何维权?“山姆”状告“山姆大院”,“美宜佳公司”状告“美宣佳便利店”,究竟谁是李逵,谁又是李鬼?

  昨日,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厦门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案例的判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为当事人维权提供借鉴。

  另外,昨天厦门中院还对外通报了厦门2019年度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2019年,厦门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14件,审结各类案件3257件,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同比分别上升120.2%和112.3%。

  典型案例1 “山姆”状告“山姆大院”

  厦门中院昨日发布一起与“山姆”有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案件入选2019年度厦门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经查,山姆会员商店是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旗下高端会员制商店,在北京、深圳、厦门、福州等城市开设十几家百货零售门店。沃尔玛公司在实体店和线上店铺中大量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或“山姆”指代山姆会员商店,相关媒体报道或百度搜索也大量使用“山姆”或以“地名+山姆”“山姆店”“山姆会员商店”指代山姆会员商店。

  厦门山姆大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姆大院公司)在厦门某网络商城平台开设“R&J山姆安全食品体验店”商铺,销售印有“山姆安全食品”字样的冷藏食品,店内多处标有“山姆安全食品”字样的宣传标识。山姆大院公司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山姆”的文章介绍,并在页面首页突出“山姆生鲜食品”字样。

  沃尔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山姆大院公司停止使用沃尔玛所特有“山姆”名称的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姆”字样,并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山姆会员商店建立了“山姆”与其提供的服务、销售产品之间的联系,“山姆”已产生新含义,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一定语境下为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的替代性称谓,具有区别服务来源作用。综合山姆会员店提供零售百货服务的时间、服务区域、销售额和消费对象范围广度,及沃尔玛公司宣传山姆会员商店的持续时间、程度等因素,可以认定“山姆”作为特有的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山姆大院公司、网络公司停止在零售经营活动中使用沃尔玛公司享有的知名服务名称“山姆”或包含有“山姆”文字的商业标识,并判令山姆大院公司、网络公司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万元等。

  典型案例2 “美宜佳公司”状告“美宣佳便利店”

  “美宜佳公司”状告“美宣佳便利店”,究竟是否构成侵权?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原来,20年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 1357301号“美宜佳”及第1357302号“美宜佳及图”注册商标。后来,美宜佳公司又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8584867号“美宜佳及图”(指定颜色)注册商标。自1997年起,“美宜佳”及图形标志就被用于连锁便利店经营,美宜佳公司自2006年以来多次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然而,厦门市思明区美宣佳便利店(以下简称美宣佳便利店)在店招上使用“美宣佳MEIXUANJIA”字样,店铺一侧门柱有“美宜佳超市”字样,店铺内冰柜上有“美宜佳MEIYIJIA”标识和“美宜佳冰激凌全新上市”字样。美宜佳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宣佳便利店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与“美宜佳”极相似的“美宣佳”字样,同时在门头、门柱、货柜位置多次出现了“美宜佳”字样及图形,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害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宣佳便利店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一审判令美宣佳便利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美宜佳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一审判决后,美宣佳便利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典型案例3 盗版网游,两年非法牟利800万

  三人通过非法获取热门游戏“完美世界”的数据源代码,私自架设服务器并非法运营,两年多获利800多万元。昨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起私设服务器经营侵权盗版网游获利案件。

  经查,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未经“完美世界”网络游戏著作权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向他人租用服务器,运营“久游完美”网络游戏。李某向玩家出售游戏币、游戏装备收取玩家充值款,利用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收取“久游完美”网络游戏经营款,非法经营额累计人民币800多万元。

  阿娇在同案中提供玩家咨询解答、管理游戏运营秩序等帮助行为。阿明明知李某非法运营私服网游牟利,仍为其提供账户、帮助取款等。

  最终,三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获刑。

  典型案例4 驰名商标遭侵权,强生起诉捍卫“美瞳”

  强生公司早在十多年前就申请注册第4233194号“美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隐形眼镜。经强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美瞳”在中国隐形眼镜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然而,被告某商贸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其销售的假睫毛、眉笔、BB霜礼品盒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瞳美瞳”,在店铺柜台及墙面装潢上突出使用了“美曈”字样及圆形组合标识。

  原告强生公司起诉认为,被告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经强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持续、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美瞳”注册商标在中国隐形眼镜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属于驰名商标。某商贸公司厦门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假睫毛、眉笔、BB霜礼品盒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瞳美瞳”,在店铺柜台及墙面装潢上突出使用了“美曈”字样及圆形组合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对强生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停止在其销售的假睫毛、眉笔、BB霜商品的礼品盒上使用“瞳美瞳”标识;停止在化妆品零售服务中使用“美曈”字样及圆形组合标识;同时,被告还要赔偿强生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文 陶小莫/漫画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