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闽南日报

  近日,漳州中院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做出信用承诺等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期限、解除联合惩戒或其他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并且,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同步推送至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法院和信用中国两个信用名单库的同步修复更新。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被执行人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的材料与前提条件,严格界定了恢复信用惩戒及不予修复的具体情形和措施,也对虚假申报的后果进行了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强化了对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监督,拟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由发改委协助对其进行督促协调,以期减少乃至杜绝政府机构失信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