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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陈泥通讯员叶生明)签约时商品房使用年限仅剩42年,销售人员却承诺使用年限还有50年。日前,思明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莲前市场监管所立案调查,责令其返还购房定金101万元。

  近日,思明区莲前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辖区某商业楼盘的销售人员在售楼时,承诺房产使用年限为50年,签订合同后却矢口否认。王某提出退房,但销售人员拒绝退还购房定金,双方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确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证照齐全,但王某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实际仅剩42年5个月。原来,在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标明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10月15日至2060年10月14日,年限为50年,但由于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8年5月,因此至2060年10月,土地使用年限其实仅剩42年5个月。

  王某向执法人员表示,签订合同时,因销售人员承诺“使用年限为50年”,并多次催促其缴纳定金、签合同,所以他没仔细看合同内容,就匆匆支付定金、签订合同。后来仔细阅读合同,才发现土地使用年限仅剩42年5个月,因此想要退房。

  掌握情况后,执法人员对该楼盘销售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楼盘销售负责人刘某承认,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言过其实的宣传。经过调解,该企业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消费者王某返还定金101万元。对该楼盘的虚假宣传行为,莲前市场监管所也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