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网
厦门网3月16日讯(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海法宣)小张在便利店买了面粉回家做饺子吃,没想到第二次和面时发现面粉里有五六条虫子。想起之前自己吃过的面粉,小张顿时恶心不已,便将便利店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
小张说每当想起吃过的面粉,就恶心到吃不下饭,导致身体消瘦,另一方面也担心身体出现问题,为此小张到医院做了各种检查,更影响到了工作,造成小张身心均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权利,小张诉至海沧法院,要求某便利店支付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误工费3万元、后期每年检查费2万元,合计255000元。
被告某便利店辩称,原告小张的诉求不合理,仅同意赔偿合理损失。在调解过程中,小张情绪激动,甚至扬言要采取极端行为。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便利店同意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2019年9月25日,小张在海沧区某便利店内购买了两斤面粉,总价为5元。
[法官说法]
未举证遭受实际损害赔偿数额应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考虑到原告小张未举证遭受实际损害,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调整。本案就是按照此思路给当事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