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短缺 一“罩”难求,却有一些不法分子起了歹心,打着“卖口罩”的旗号实施诈骗。在抗击疫情关键时期,这种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3日上午9时,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院长庄能宗担任审判长,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金约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两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某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一:

经审理查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申某亮利用部分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2月6日至9日,在丰泽区温陵路通过手机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邓某梅、蔡某星、邱某莹、刘某川等6人共计人民币8700元。案发后,邓某梅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后,于同月9日将申某亮抓获归案,同时提取并扣押申某亮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支付宝余额600元。申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二: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伟在丰泽区中骏世界城及南安等处,通过手机群添加被害人邓某的联系方式后,谎称有口罩可以售卖给邓某,并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先后共骗取邓某人民币154200元,后将所得赃款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邓某即报警。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南安市梅山镇将黄某伟抓获归案,黄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4日,黄某伟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154200元,已由被害人领回,并取得谅解。

丰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亮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口罩名义,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亮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黄某伟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假借销售口罩名义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某伟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谅解,相应减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因疫情防控需要,为确保庭审工作有序、高效,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丰泽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协商后,决定采用远程视频方式,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设备参加庭审。

疫情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防护物资需求迫切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等渠道发布虚假销售信息,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惩。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购买防疫用品时,务必要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购买,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来源:丰泽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