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安区检察院对一起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成双方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后,对犯罪嫌疑人叶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10月1日23时许,女子张某与男友高某在返家途中,正好撞见犯罪嫌疑人叶某与其朋友官某路过,张某怀疑官某动手摸其臀部,便与对方发生纠纷。随即,高某便上前与叶某、官某二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叶某殴打并推搡张某,致使张某屁股朝下摔倒在地。经鉴定,张某外伤至骶5椎体前缘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发现案件系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引起,为减少社会对抗、消弭社会戾气,检察官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向被害人阐明,最终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促成双方和解,从源头化解矛盾。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一次性赔偿张某10万元整,并取得其谅解。经审查,检察官还发现叶某是某文化传媒企业总经理, 对其一诉了之,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经过充分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叶某认罪认罚,根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的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综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晋安区检察院认为叶某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既有助于其尽快回归社会,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对抗。(郑晨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