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抵进项虚列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112万元,并处罚款2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地址虚假人走逃  前期摸查遇瓶颈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移交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协查线索。线索显示,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接受虚开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9万元。

  第一稽查局立即成立检查小组,对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展开初步核查。为准确掌握真实经营状况,检查小组决定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先对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摸排,兵分两路迅速赶往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却双双扑空——两处地址均为虚假地址,实为无中生有。

  实地突查未果后,检查小组通过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拨通了法定代表人郑某的电话,询问郑某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郑某支支吾吾不愿作答。而当检查人员要求郑某提供财务账簿资料并配合调查时,郑某几番借口推辞后直接挂断了电话,后续多次尝试已无法拨通。

  转变思路寻线索  双管齐下定证据  

  在无法联系当事人进行取证的情况下,检查小组决定调整检查思路,一方面从涉嫌虚开发票的上游A企业入手寻找线索,另一方面继续深挖本地数据寻求案件突破点。

  检查人员前往上游A企业所在地开展异地取证。通过分析发票和银行流水信息,检查人员发现上游A企业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明显背离,办公经营场所也没有任何水电费支出,甚至与其他上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闭环”的异常情况。于是,检查人员约谈了A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肖某,在大量证据面前,肖某承认A企业是被用作暴力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与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真实交易。

  与此同时,检查小组也对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发票、银行资金及物流信息展开核查。根据发票品名显示,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游A公司之间理应存在“聚丙烯”大宗商品交易,但实际却查询不到对应的商品物流信息,并未发生任何运输和仓储费用,银行账户间的交易金额也与发票开具金额严重不符。

  结合上游A企业实际控制人肖某的口供,可以证实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从上游A企业取得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为虚开发票。

  依法处理显正义  以案为鉴促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厦门嘉得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偷税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缴税费112万元,并处罚款214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