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赖雅红 通讯员 卢俞岑 蔡雪美)导报记者从芗城区法院获悉,21日,芗城法院审理了漳州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被告人赖某树故意高空抛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10月某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赖某树酒后在其位于漳州某小区的8楼家中,先后将三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计53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前档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2561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树主动赔偿被害人郭某祥14500元,取得郭某祥的谅解。

    经过审理,芗城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树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赖某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赖某树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