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共享汽车发生事故致严重伤残,保险却拒绝赔偿。近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也是厦门第一例涉及共享汽车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案件。

  法官提醒说,共享汽车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共享汽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已成为常态,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机动车的事故,共享汽车运营企业通过投保分散风险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很可能因为相关险种选择不当,致使分散风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悉,共享汽车运营企业投保的通常是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但其保险范围主要针对共享汽车外的行人或车辆,被保险人为共享汽车公司,实际上其关注焦点是保护共享汽车公司自己的权益,租车人的权益保护目前仍是一个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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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租车出车祸,自己受伤车辆损坏

  此前,阿峰向共享汽车公司承租一辆闽D牌电动汽车,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约定每月付租金,租期6个月,用途为网约车。

  该车由共享汽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以及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险种。

  不料,租车后发生了一起事故。2018年5月,阿峰驾驶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路中栏,事故造成阿峰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

  事发后,经交警认定,阿峰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阿峰伤情构成严重伤残,伤情评定为二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

  为此,阿峰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负责赔偿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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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承租人受伤,保险公司要赔吗?

  这起案件中,共享汽车平台企业已提前依约投保。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共享汽车用户算不算“保险合同约定的司乘人员”,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针对双方的这一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保险系责任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平台公司投保的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其保险责任特指共享汽车外的旅客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并不包含司乘人员。《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又将保障范围限定于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司乘人员。所以,以上保险范围均不覆盖租用共享汽车的平台用户,也就是原告阿峰。

  而且,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为共享汽车公司,商业险和交强险存在重大差异,交强险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属于法定性质;而商业险主要尊重合同约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这一定义在条例中明确仅限于交强险,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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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险种选择不当,驳回索赔诉求

  “本案相关险种选择不当。”法官说,本案虽然汽车租赁协议对企业的投保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企业亦据此投保,然而相关险种选择不当,《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不适应共享汽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特点,致使分散风险的合同目的事实上难以实现。共享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车辆使用性质,与保险公司协商选购或定制适合的保险。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求。

  法官指出,本案中,因共享汽车平台企业相关险种选择不当,致使分散风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共享汽车平台企业应按照车辆使用性质,与保险公司协商选购或定制适合的保险。

  法官说法

  三招规避共享汽车风险

  市民在租用共享汽车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事故的责任?如何规避可能的风险呢?

  对此,法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审慎阅读租赁服务合同和保险条款,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说明。用户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法官说,具体可以采取三个举措。首先,要选择有实力的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实力雄厚,意味着更好的共享汽车质量,以及更为全面的保险保障和意外处理服务。

  其次,要在租车合同中对车辆投保及违约情况进行有约束力的约定。如约定投保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特别要注意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保障范围是否包括出租等状态下车主或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谨慎驾驶,租车时要及时检查车况。

  现象调查

  共享汽车纠纷案存“三难”

  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共享汽车引发的官司不少,法院受理的共享汽车案件纠纷类型主要为车辆损坏赔偿、未支付共享汽车租金、交通违章未处理产生停运损失等。

  这些共享汽车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三大难题。一是案件送达难。共享汽车注册会员分布全国各地,有的仅是在厦门短暂停留期间使用共享汽车,会员实际居住地址与身份证记载的户籍地址大多不符,也无法查询其他居住信息,导致送达工作困难。

  二是案件事实认定难。在车辆损坏案件中,用户启用时往往不注意检查车辆情况,共享汽车归还时运营方无法及时检查车辆情况,造成启用与归还两个重要节点的车辆情况不明,车辆损坏责任难以认定。

  三是共享汽车交通违章未处理的困境难解。

  相关案例

  共享汽车损坏损失谁来承担?

  用户归还共享汽车时,没有及时发现车辆损坏,直到第二天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才发现这辆共享汽车发生过事故。这种情况,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还能索赔吗?此前,海沧法院曾受理这样一起因共享汽车损坏引发的索赔案件。

  据了解,小刘是厦门一家公司共享汽车App的注册会员。事故发生当天,他曾通过App使用该公司的共享汽车,在他使用期间,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损坏。但是,小刘没有将车送去维修,只是将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点。

  第二天,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在接到其他用户无法使用该车辆的通知后,检查发现车辆损坏,已无法正常启动,遂通知小刘处理车辆维修事宜。

  随后,因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

  通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和开导,小刘最终认识到自己处理纠纷中的不当之处,并愿意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运营公司也同意放弃停运损失的诉求。最终,小刘当场向运营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运营公司也当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共享汽车出事谁来担责?

  首先,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与驾驶人形成的是一种“暂时汽车租用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核实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事故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其次,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还要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尽到资格审核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如果以上两个问题都不存在,事故是由于驾驶人酒驾、毒驾、违法行车等原因造成的,应由驾驶人一方承担。

  另外,若租车人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在租车后将共享汽车借给他人使用,不仅面临违约的风险,也有可能被牵扯到交通事故纠纷之中。

  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厦法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