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接触而拒不接受随访、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和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情况不主动报告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询问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九、编造、转发、传播有关疫情防控的虚假不实信息的;

  十、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伪造、变造、倒卖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票证、凭证的;

  十二、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居民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三、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十五、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六、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七、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厦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