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讯 (记者 沈华铃)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年中新增的立法项目,法规的通过,使厦门全市养犬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据了解,原《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从2007年起实施,适用范围仅限于岛内的思明、湖里两区。但随着特区城市建设范围的扩大,有必要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岛外四区。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厦门全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全区和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禁止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明确,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