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制度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的历史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政权建设的历史紧密相连。今年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开设《检史陈勾》“人民检察简史”专栏,回顾人民检察事业的风雨历程,跌宕起伏,记录人民检察事业的历史轨迹,让历史告诉现在,让历史启迪未来。

  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一)

  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正式成立,谢觉哉任院长。7月17日,中共中央决定谢觉哉任中共中央驻兰州代表,雷经天代理院长。

  图 | 延安龙湾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全貌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规定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等部门。在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直接受高等法院领导和管辖,但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书记员统一设在法院书记室,根据需要随从检察员执行职务。

  图 | 《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

  检察长的职权有五项:一是执行检察任务;二是指挥并监督检察员的工作;三是处理检察员的一切事务;四是分配并督促检察案件的进行;五是决定案件的裁定或公诉。

  检察员的职权有八项:一是侦查案件;二是裁定案件;三是搜集证据;四是提起公诉,撰拟公诉书;五是协助担当自诉;六是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七是监督判决的执行;八是在执行职务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地军警帮助。

  供稿丨陈雪清

  编辑丨林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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