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欠债数十万元,债主本以为对方有房可以抵债,不料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对方竟然将60平方米的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贱卖给了亲属。一年后,这套房子又以市场价出售给第三方。为此,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原则上有权撤销该转让行为并要求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用于清偿债务。不过该房产再次转让,其他人是善意取得房产的,因此该房产便不能再恢复登记回债务人名下。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

  漫画/刘哲姝

  具体案情

  房子被贱卖给亲属 亲属再以260多万元的市场价出售给第三方

  从2010年到2013年,黄女士多次借钱给朱某。因为朱某没有如期还款,2018年2月,黄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还债。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朱某应支付37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黄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本想着,即使对方没有存款,至少名下还有一套房子。结果,在执行过程中,黄女士得知朱某于2016年把房子出售了。位于岛内、面积60平方米的房子竟然只卖30万元,买家是她的亲属。又过了一年,朱某的亲属将房子出售,售价260多万元。另外,朱某在集美区还有一个地下车位,也在2017年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了。

  黄女士认为,朱某在负债的情况下,将房产以极低的价格出售,并办理了过户,导致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是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黄女士向湖里区法院起诉朱某,并把朱某的亲属以及后来的购房者骆女士列为第三人,黄女士请求撤销房产两次出售签订的合同。

  一审判决

  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的合同应撤销 但善意取得的应保障其权益

  开庭审理时,朱某及其亲属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而购房者骆女士说,购房时她对这些情况完全不了解,她通过房产中介了解到房源,与朱某及其亲属并不相识。262万元的购房款她早已支付完毕,是以正常市场价格交易的。因此,骆女士认为黄女士的诉求不应该被支持。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自身财产不当减少,无力清偿债务,侵害了黄女士的利益。其亲属也应该意识到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对黄女士请求撤销朱某及其亲属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朱某亲属转让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骆女士是基于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因此房产不能再恢复登记回朱某的名下。

  主审法官解释,黄女士需另行主张权利。朱某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下落不明。

  一审判决后,黄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