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2月24日讯(记者张沼婢)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泉州市卫健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四小”场所(住宿、美发、美容、游泳)的复工防控工作要求。
其中,对理发经营场所提出以下五条复工防控要求,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
《通知》要求,各理发经营单位应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应急处置流程、明确防控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消毒工作,备齐备足防护用品,包括消毒液、酒精、口罩、手套、体温枪(计)洗手液、手消毒液等。利用员工微信群、张贴宣传图片、各种显示屏等对员工和顾客开展防控知识宣传。
各理发经营单位要对所有员工的旅居史、接触史开展排查,对近期从省外地区返工人员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所在街道、社区,同时督促省外返工人员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观察等防控措施,涉疫区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组织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培训与宣贯,对所有员工严格落实每日上下午各1次的体温、症状监测并记录,发现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等)的返工人员,应立即对相关人员落实就地隔离措施,并报告所在街道、社区。从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在岗服务时严格佩带口罩,穿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各理发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顾客的宣传引导,提倡采取电话、微信预约的方式引导顾客到店接受服务,实行快剪快出,一律不得出现经营场所内工作人员扎堆、顾客排队情况(如排队等候,多人集聚同时理发等)。小型理发店每次只能接待一人,中型以上有经营条件、规模的理发店,视情况控制每次接待人数,可与经营条件、规模量形而定,经营期间工作人员和顾客均应全程佩戴口罩,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实行快剪、不洗、不吹、不烫、不染、不刮,在单位入口处设置进入人员须佩戴口罩醒目提示,并对所有进入人员开展体温监测,发现发热等症状顾客立即登记顾客相关信息(包括流行病学史)并报告所在街道、社区。
加强经营场所室内通风,保持空气流通,经营过程首选自然通风,每日至少自然通风2- -3次,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加强机械循环通风。每天坚持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地面和物表进行2- 3次消毒处理,对立式、壁式或分体式空调的滤网、叶片和风口每日消毒1次,每周清洗1次。
加强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落实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制度,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毛巾、围裙、理发工具等必须严格落实一客一换一消毒;每日对桌椅、台面、地面、门把手等公共区域开展2-3次/天的消毒并记录。卫生间(配有洗手液、手消毒液)、垃圾桶等要强消毒,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同时,《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赋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公共场所卫生防控工作。
责任编辑:林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