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餐饮油烟污染全生命周期治理,强化源头防控,保护宜居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结合湖里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关于产生油烟餐饮业项目
餐饮经营中采用“煎、炒、炸、烧烤、焗”等制作工序的,属于产生油烟项目。以下情形不认为产生油烟:一是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项目,以下简称产生油烟的餐饮业。
二、关于涉油烟餐饮业设置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禁止将上述物业提供用于产生油烟的餐饮业。
三、关于场地改造要求
商住楼的非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可以通过依法加装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专用烟道,改造为非禁设场所。改造应当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且应当符合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情形或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关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
在非禁设地点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应当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清洗,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应当通过餐饮业专用烟道排放,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或排向街面;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要求。不得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五、关于涉油烟的其他污染防治要求
产生油烟的餐饮业,油烟、噪声、振动排放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件,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预处理后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餐厨垃圾按照本地生活垃圾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处置。
六、法律后果
相关主体违反上述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相关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予以罚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信息将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里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来源:湖里头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