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1.24”新余市渝水区临街店面火灾、“2.23”南京市雨花台区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各类场所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等突出问题,我区已部署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和“拆窗破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九小场所”(小商店、小旅馆、小学校、小医院、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和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不得设置影响安全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防盗网(窗)等障碍物。

  二、各类场所建筑的外墙、外窗或阳台当必须设置防盗网、防盗窗时,应设置从内部可以快速开启的应急逃生窗。应急逃生窗净高度不应小于1.0米、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米,并配置软梯绳索等辅助逃生设施。

  三、各物业管理公司、装修装饰公司和五金店等防盗网生产、施工和管理单位(个人)要确保消防安全,依照规定在生产安装防盗网时设置净高净宽尺寸不小于1米×0.8米的逃生窗口。

  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区各类场所请尽快对设置的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进行拆改,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对住宅内设置的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等障碍物予以拆改,为生命“网开一面”。决不让悲剧重演,坚决打通最后一道逃生防线。请广大市民朋友互相提醒,及时拆改。

  特此通告。

  厦门市湖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来源:湖里区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