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广场舞文明公约

  为共同维护辖区居民安宁的生活环境,保障适宜的群众性健身娱乐权益,构建绿色、和谐、宜居湖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现就文明开展广场舞活动,制定本公约。

  一、选择合适场地。宜选择空旷远离居民、学校、医院的公共场所。节假日和午间、夜间的居民区内部及周边,工作日正常上班时段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不得开展广场舞活动。(午间指12时至14时30分,夜间指18时至次日8时。)

  二、采用适宜形式。在公众场所进行广场舞,宜使用舒缓、得体的音乐伴奏,尽量控制活动幅度,尽可能避免干扰他人。不应当使用带有宗教性质的音乐、仪式、场景,配用哀伤消沉、过度亢奋、不文明歌词的音乐,或者施行其他可能造成他人心理不适的活动。

  三、合理安排时段。广场舞活动的时间应控制在两小时之内,且早上7时前、中午12时-14时、晚上21时后不能进行有音乐、噪声伴奏的广场舞活动。中高考前15日内和期间,不得开展广场舞活动。

  四、控制噪声排放。广场舞活动宜采取使用非外放声源(如耳机)、佩戴缓冲手套、安装启用手机测噪软件等积极减噪措施。活动的广播喇叭、人声或舞蹈动作声响等噪声排放不得超标,一般情况7时至21时不得超过60分贝、21时至次日7时不得超过50分贝。不应当配用鼓点性或其他强化节奏音乐,不应当实施拍击、跺脚、嘶吼等排放阵发、振动、冲击性噪声或其他易使人生理不适声响的活动。

  湖里区人民政府

  来源:湖里头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