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多起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车辆所有人明知行为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予行为人驾驶,甚至教唆行为人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如:被告人蔡某、邹某在本市一饭馆吃饭饮酒,邹某明知蔡某已饮酒,仍将其名下的小轿车钥匙交给蔡某,让其驾驶并乘坐该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蔡某、邹某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及同行同乘人员,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不仅要做到自己酒后不开车,同时要注意不能将车辆交给醉酒、饮酒的人驾驶,更不能唆使、怂恿酒后之人开车,以免构成违法犯罪。
湖里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