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

  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即日起开始申报啦!

  本次申报时间截至

  6月15日24:00之前 

  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一)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申报拍摄和首映礼的企业不限制注册地)。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来厦拍摄的外地影视企业。

  (三)投资影视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影视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影视器材融资租赁公司。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厦门)”两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厦府[2018]91号文第七条、第十四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三条)。

  (二)支持建设影视剧本创作基地(厦府[2019]240号文第四条)。

  (三)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厦府[2019]240号文第四条)。

  (四)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厦府[2019]240号文第十二条;厦文发办[2021]9号第八条)。

  (五)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厦府[2018]91号文第十三条)。

  (六)支持电影发行(厦府[2019]240号文第六条)。

  (七)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厦府[2019]240号文第七条)。

  (八)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动画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厦府[2018]91号文第九条、第十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五条)。

  (九)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厦府[2018]91号文第十一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十三条)。

  (十)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厦府[2018]91号文第十二条)。

  (十一)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厦府[2019]240号文第八条)。

  (十二)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厦府[2018]91号文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十一条)。

  (十三)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厦府[2019]240号文第九条、第十条)。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厦府〔2018〕9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中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奖奖励除外,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如有超过,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厦府〔2019〕240号条款第十二条中外地来厦拍摄剧组及厦文发办〔2021〕9号第八条除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基地)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基地)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以票据为准)、税收时间,必须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具体详见下方《2022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市文发办在市政府网、厦门日报等媒体和网站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采用网上申报,通过初审后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3。咨询电话:0592-2893720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2号A6栋一楼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高梦菁,联系电话:0592-6106858/18150080035

  2。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部门初审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6月30日前向复审单位提出初审建议意见。

  (四)区或市复审

  按扶持类别分级审批:

  1。影视企业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奖励申报材料按所在区报各区区文发办审批兑现,原则上于7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2。其他项目报市文旅局审核,于7月8日前向市文发办汇总上报相关材料复核。

  五、其他项目公示、拨付流程

  (一)市文发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审,会审后的结果通过市政府网、厦门日报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 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文发办发文下达扶持资金通知,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

  六、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二)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如发现申报内容不真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的行为,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2年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01

  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一)影视企业税收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

  2。申报条件

  (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所在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企业。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市或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企业。

  申报企业满足以上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奖励。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1年度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增值税按入库期、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

  (5)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专业人才,对其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18年1月1日后,由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或工作室(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2)申请的影视专业人才在2021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专业人才相关证明(如:代表作品等);

  (5)2021年度税务局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按所属期)。

  备注:根据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部分影视企业扶持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厦文发办〔2020〕1号)文件,影视企业、专业人才税收奖励,由所在区文发办、财政局负责兑现,其中属于市财政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市、区财政结算体制进行结算,若企业于2021年已向所属辖区文发办申报相关税收奖励,不可重复申报。

  02

  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一)影视剧本创作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市文发办认定的剧本创作基地运营单位;

  (2)影视剧本必须是经认定的剧本创作基地运营单位原创的影视剧本,经电影或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并被本地或外地影视机构购买。

  (3)影视剧本交易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

  (5)如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需增加佐证说明材料;

  (6)剧本交易合同、发票和收款凭据复印件等。

  (二)影视剧本交易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购买剧本的我市影视企业;

  (2)申报事项必须是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影视剧本;或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影视剧本。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

  (5)剧本购买合同、发票和付款凭据复印件等;

  (6)申请许可证奖励,需提供电影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03

  鼓励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影视企业

  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

  (一)影视剧组拍摄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外地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对2021年10月6日至12月31日疫情期间,在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置景、拍摄的剧组,给予租赁影棚、场地费用10%补贴。参考政策《厦门市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抗疫情促发展若干措施》(厦文发办〔2021〕9号)。

  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原则。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购买我市经认定的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的本地或外地剧组摄制单位。

  (2)影视剧组拍摄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拍摄服务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5)费用清单对应的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6)摄制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

  (7)剧组现场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

  (二)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我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

  对我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能够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2)申报事项必须是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服务收入,或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服务申报,需同时提交:2021年度税务局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含汇算清缴)及增值税的完税证明、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5)获奖申报,需同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04

  支持影视作品发行、举办首映礼

  (一)优秀影片发行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影片,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审批备案文件;

  (6)证明主发行方的材料(影片第一出品方的发行授权书、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发行代理合同等);

  (7)电影发行证明:发行合同、发票、分账结算等。

  (二)举办院线电影首映礼奖励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首映礼举办的场地租赁、舞台搭建、策划执行、主创人员差旅等成本的50%给予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事项必须是在厦门电影院举办全国第一站上映的院线电影首映礼;

  (2)申报企业必须是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首映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5)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或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6)首映礼情况介绍资料;

  (7)首映礼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8)费用清单中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复印件。

  (三)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播映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电影(含动画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

  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在我市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在传统平台播出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或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的影视作品;

  (2)影视作品播映和票房统计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优秀影视作品出品或联合出品、发行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

  (5)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备案号;

  (6)影视作品播出或电影票房证明、播出合同及排播单等证明材料。

  (四)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映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及我市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作品;

  (2)影视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影视作品出品、发行的我市影视企业。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品方出资合同、资金划拨证明;

  (5)影视作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备案号;

  (6)影视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及排播单等证明材料。

  (五)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出口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1)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并在境外进行发行。

  (2)影视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影视作品出品、发行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原件(2021年度);

  (5)影视作品播出证明;

  (6)发行合同、发票、收款凭据复印件等。

  (六)奖励优秀获奖作品

  1。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获奖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

  (2)奖项必须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

  (3)优秀获奖作品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4)申报企业必须是获奖作品出品、发行的影视企业。

  3。提交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05

  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

  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

  (一)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影视展会的给予展位费8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80万元;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影视企业;

  (2)申报事项为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的境内影展;或参加境外的影视展会;

  (3)参展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展情况介绍;

  (5)展位合同、发票、付款凭据等复印件。

  (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项目补助

  1。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省、市政府指导或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8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影视活动必须是在厦举办的大型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

  (2)举办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3)申报企业必须是活动执行单位,如有2家单位及以上联合执行的,自行协商由一家单位主体统一申报。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执行方案及总结报告;

  (5)项目费用清单(按系统样本提供);

  (6)费用对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据等复印件。 

  本次申报时间截至

  6月15日24:00之前  

  申报网址

  https://www.ixiamen.org.cn

  符合条件的小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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