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网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漫画/刘哲姝)男女双方原本既是生意上的伙伴,也是一对情人,分手时却为了一辆宝马车打起官司。这辆车究竟是赠予的礼物,还是公司的财产?双方各执一词。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阿丽今年40多岁,她说,她和阿军本是情人关系,当初因为有8万元的货款没有结清,她想要买车,请阿军支付货款。阿军提出,要买就买好一点,他来出钱。2016年11月,阿军为阿丽购买了一辆宝马车。结果,阿丽发现车子竟登记在阿军公司名下,她当即拒绝,不想要车。

  为了打消阿丽的顾虑,2017年1月,阿军的公司出具了一份《车辆证明》,写明车辆为阿丽个人所有,不属于公司资产。而阿丽为车辆购买的保险一直持续到2020年12月。没想到,后来双方关系破裂,两人曾协商车辆过户给阿丽,由她向公司支付5万元补偿,但是最后没有谈妥。于是,阿丽起诉阿军的公司,要求明确车辆归其所有。案件审理时,阿军的公司辩解称,宝马车由公司付款购买,是用于公司业务的交通工具,应属于公司,阿丽提交的《车辆证明》是伪造的。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阿丽提交的《车辆证明》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车辆证明》载明车辆归阿丽所有,且在庭上阿丽和公司均承认双方曾就车辆过户一事进行商议,因此,阿丽要求公司配合过户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阿军的公司应协助阿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将车辆归于阿丽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