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追究刑责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9年12月16日08:45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两次催收后超三月不还被视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逾百万可判无期

  N据新华社电中新《京华时报》供稿

  本报讯 昨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同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信用卡逾期久拖不还款是否构成犯罪,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此次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既必须符合“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和“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条件。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界定“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主要的界限。孙谦表示,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包括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明确恶意透支数额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判决前归还可免刑责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其他解释

  ■伪造一张信用卡可定罪

  此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伪造信用卡的界定与处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或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

  ■提供POS机套现可以定罪

  非法经营者通过POS机为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从而收取手续费牟利的行为,也有了法律处罚依据。司法解释指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新闻背景

  信用卡坏账同比增126.5%

  近日,央行公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比二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同比增长126.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4%,比二季度增加0.3个百分点。分析人士指出,坏账风险的提高与银行持续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有关。

  不少银行依然通过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扩大发卡规模来抢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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