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泉港的林女士和王先生
于2019年登记结婚
但婚后王先生以各种理由
拒绝与林女士同房
最后林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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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后,男子拒绝与妻子同房
林女士与王先生于2016年相识,双方从2018年9月开始谈恋爱。201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一直以“身体不适”“农村迷信”“不想生小孩”等理由拒绝与林女士同房。
2019年4月,林女士到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林女士认为,王先生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为了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他在婚前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且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已无和好可能。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释明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离婚,并在返还彩礼等事项上达成一致。
这种情况,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对相关内容做了调整。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患病一方应在婚前履行告知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取消了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情形的规定,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同时,《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法官表示,这样的变化,是尊重人权、保障婚姻自由权利的体现。法官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为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患病的一方在结婚之前须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让婚姻多一些坦诚和理解,才能给未来的婚姻生活打好基础。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