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城区的多家眼镜店进行摸排调查,发现部分眼镜店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该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引导商户依法依规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李清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