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支身为银行行长,竟然唆使他人出具虚假借条,从而引发一场虚假诉讼。最终,黄某支自毁大好前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黄某支原是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行长。
起因 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
这起案件源于孟某甲的反映。申请人孟某甲于2016年9月8日对黄某宝与黄某河的执行案向洛江法院提出异议,认为黄某宝与黄某河串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接到孟某甲的反映后,洛江法院审查发现,在该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宝与被执行人黄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某河欠外债较多,其与黄某宝串供进行虚假诉讼,意图通过司法途径将其名下一处房产转移给黄某宝。法院认为,黄某河在其他2起案件中,存在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而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却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黄某河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洛江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将该案移送洛江公安分局侦查。
背后 行长唆使出具假借条
黄某河于2018年6月29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黄某宝、黄某支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7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实,黄某宝的泉州市宝得利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得利公司)与黄某河的泉州市欧莱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于2013年约定共同贷款300万元,宝得利公司为借款人,欧莱雅公司为保证人,并由相关人员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欧莱雅公司分得其中的贷款115万元。
后来,黄某河因公司经营等问题无力偿还11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宝得利公司替黄某河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4.999726万元。另外60万元,黄某河仍未能按时还给银行,后泉州市农商银行北门支行提起诉讼,法院将黄某河抵押的丰泽一处房产查封。
黄某支为了使黄某宝可以多分得黄某河即将被法院拍卖的房产余款,于2016年6月的一天,唆使黄某河出具一张虚假的借条给黄某宝,再由黄某宝拿着假借条到法院起诉。
黄某河于是出具一张借款日期为2013年5月7日的虚假借条,借条体现黄某河向黄某宝借款115万元。黄某宝根据该借条于2016年7月11日到洛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6年7月1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黄某河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黄某河欠黄某宝借款115万元,并于2016年8月2日生效。黄某宝15天后向洛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因虚假诉讼行为被公安机关侦查,黄某宝在分配黄某河房产余款时未按调解书确认的115万元欠款比例进行分配。
一审 三人犯虚假诉讼罪获刑
案发后,黄某河在洛江法院相关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孟某甲、赖某甲,以相关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出具对黄某河的谅解书。
经审理,洛江法院认为,黄某河、黄某宝、黄某支经预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是共同犯罪,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黄某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教唆作用,系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黄某宝、黄某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和相关量刑情节,一审分别判处黄某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黄某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某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泉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