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张平原

  “吃了它可以防治心脑血管、糖尿病及肿瘤”“加入它保证升学率100%、人均提高180分”……这些吹牛“吹过了头”的,都是虚假违法广告!昨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近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过程中,查处的6起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食品、医疗、教育等热点领域;通过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提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同时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仅有75条,一万余字,但其中却包罗万象。”市场监管人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认真研究、吃透条文规定,并严格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否则吹牛过了头,可是真会被罚的。

  房地产广告

  案例一:房地产广告用行程时间来表述地段,有“水分”!

  >>基本案情

  该公司通过网店印制了大量广告宣传单,在厦门岛外某处宣传漳州角美附近的楼盘。截止到执法人员查处时,共发放了2000份宣传单,该宣传单含有“厦门西中心地铁6号线15分钟到达岛内”的内容。主管单位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律师提示: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用行程时间来表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位置。这种方法表面看来很合理,对市民其实是个坑。房产位置是个距离问题,并非时间问题,如果允许用时间来丈量距离,那么广告的“水分”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了。

  案例二:市政条件还在规划中,咋就出现在广告里?

  >>基本案情:

  该房地产公司委托某模型设计公司设计制作其发的地产项目模型,模型中标有“某区政府(新)”“某地铁站”“某会展片区”“某经济区”“某码头”等几处规划中或建设中的设施及市政条件,并将该模型置于售楼处大堂展示。主管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

  >>律师提示:

  房产周边的设施对于民众购房决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开发商在宣传时,若该设施已经建设完成投入使用,无需开发商做广告,民众自然会知晓。若设施尚未建设完成,开发商将不确定的信息告知民众,只会造成对民众的误导,增加将来发生纠纷的风险。

  食品广告

  案例一:补充活性多肽防治各种病?没依据!

  >>基本案情:

  该基因科技公司生产某食品,在宣传广告中含有“补充活性多肽对防治心脑血管、骨关节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消化道疾病、糖尿病及肿瘤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等内容,且该内容系该基因科技公司在互联网等途径摘录后自行编造,无法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说明其出处和依据。

  该基因科技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既违反了“禁止普通食品进行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同时发布的内容无依据又属于虚假广告,该行为属于一则违法广告内容违反多条广告法规定的情况,在法条适用上出现竞合,应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主管部门遂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律师提示:

  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也不能用医疗元素来宣传推销费医疗产品。

  案例二:将食品的功能吹嘘成药品,不靠谱!

  >>基本案情:

  该食品公司宣传“胶原蛋白肽”具有“调节内分泌,修复受损黏膜(肠、胃、子宫)”、“皱纹变浅、美白淡斑”,“牛蒡茶具有“降三高、抗肿瘤”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对普通产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律师提示:

  食品与药品是不同的领域的东西,所以食品的广告宣传与药品的广告宣传的管理规范和管理标准亦不相同,如果广告中将食品的功能吹嘘成药品,后果不仅仅是“要钱”,可能还会“要命”。

  医疗广告

  案例:未取得审查证明,也敢在电梯投放医疗广告

  >>基本案情:

  该健康管理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约定在电梯电视中播放该健康管理公司即将开业的视频广告,主要为介绍健康管理公司经营的图片、文字及背景语音介绍。其在发布上述广告时,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律师提示:

  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的发布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审查。

  教育培训广告

  案例:宣传单里写“升学率98%,人均提高180分”

  >>基本案情:

  该教育公司在经营场所摆放无法证明来源的荣誉牌匾,在经营场所发放的广告宣传单有“高三数学150天,提升50分”“升学率100%”“升学率98%,人均提高180分”等内容。该教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937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律师提示:

  广告法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能涉及升学率、考试通过率。教育行业关系着孩子的城镇与国家的未来,这个行业的广告更是乱来不得,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家长们可能连孩子的“起跑线”都找不到。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