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凌晨1时50分,翔安公安分局新圩派出所交通队陈江毅在新圩同新路查获一部摩托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

  6月29日20时许,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马巷交警中队彭永敬在马巷辖区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行为。经测试,摩托车驾驶员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3mg/100ml,涉嫌酒驾。

  6月28日20时许,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新店中队在翔安东路地铁口路段,查处两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行为。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摩托车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小车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为42mg/100ml。

  翔安交警提醒市民

  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曹长兴

  新闻延伸

  饮酒后驾车被查

  面临法律严惩

  而有人酒后未开车

  却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这是翔安首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案例

  2019年4月,罗某与李某一起参加老乡聚会,酒足饭饱后,罗某表示自己最近想买车,李某听后说:邻村的卢某刚好有一部车要卖。

  聚会结束,两人来到卢某家看车,李某就邀着罗某去试车。

  罗某准备试车,李某也跟着坐了上去,不料酒劲发作,车子刚开出不远就撞到对向行驶的两部小车和一部摩托车,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蔡毅勇随后到场,对事故进行勘察。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后又经血液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2.9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当日,罗某被翔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声音来源: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蔡毅勇 

  民警抽丝剥茧

  翔安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在审查该案时,发现一个细节:同车人员李某曾指使罗某去试车。

  翔安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当即与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取得联系,指导办案民警调查,对其他共同饮酒的证人进行周密取证,证实同车人员李某曾怂恿罗某去试车。

  还撞到一辆摩托

  起初李某拒不承认,在诸多证据和民警多次法律政策的教育下,李某承认了自己怂恿罗某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

  法院判决

  i听厦门小编了解到:

  李某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被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的处罚。

  律师解读普法提醒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志铭

  危

  险

  驾

  驶

  罪

  共

  犯

  哪些情况下

  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0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0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 动车辆的行为。

  0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 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通讯员:翔安公安分局陈雅兰)

  小编提醒

  喝酒和开车这两件事

  请划清界限

  酒后驾驶害人害己

  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i听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