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一家公司研发出“隐形口罩”,计划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于是找一家服务公司代办,结果却引发纠纷。昨日,思明区法院对一起涉口罩生产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隐形口罩”实质是一种鼻塞式空气过滤器,厦门华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渠公司)于2015年12月取得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10月,华渠公司与厦门弗锐达医疗器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弗锐达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弗锐达公司向行政部门申报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华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士说:“合同一签,我付了80%的合同款,3万多元。原本约定一个半月要完成的,结果一拖再拖,而且具体少了什么材料,对方也没有主动告知。这样一来,产品无法及时投放市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华渠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弗锐达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未能顺利申报的原因在于华渠公司。弗锐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表示,申报的结果有可能被认定是医疗器械,也有可能无法被认定,当时华渠公司提供的材料非常简单,专利证书只不过是所需材料的一小部分。其次,2018年8月,国家发行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要求,也导致项目推进缓慢。

   ■庭审现场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责任问题。弗锐达公司作为提供撰写技术资料及申报服务的一方,在已有申请专利等材料的基础上,应主动收集其他材料,敦促华渠公司提供。弗锐达公司也未提交其积极作为的证据。双方合同签订于2017年10月并约定一个半月内完成,与2018年8月新规实施的时间相差甚远,弗锐达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华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考虑到弗锐达公司所做的部分申报工作和沟通工作,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弗锐达公司应退还款项29107元,同时依据双方的合同支付违约金19000元、律师费9000元。但,目前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