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一男子陈某强多次秘密窃取其上班的公司及他人财物并出售,价值人民币近三万元;修车场场主叶某松明知该男子售卖的物品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6367元。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分别以盗窃罪判处陈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叶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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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30日23时许,陈某强到长泰区枋洋镇科山村村部对面的河道工地上,使用简易抽油泵窃取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挖掘机内油箱内的190升的0号柴油,后运到叶某松的修车场,其回家。

  挖掘机车主发现后,立即报警,上述柴油被随后赶来的民警在上述修车场查获,并现已退还失主。2024年7月1日,公安机关将陈某强抓获。同日,叶某松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陈某强于2024年4月至6月间在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砂场停车场当汽车维修工期间,趁无人时,多次窃取该公司物品并出售,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3.2元。

  其中,2024年4月28日-5月18日期间,陈某强先后五次将该公司的镀锌槽钢3根(得款322元)、旧电机3台(具体品牌型号不详)、旧抽水泵(具体品牌型号不详)4台、旧空调(具体品牌型号不详)1台等物品分别卖给三家不同的废品收购站,总得款2920元。

  2024年4月至6月间,陈某强多次窃取该公司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土方车、牵引车、油罐车等车内的0号柴油3040升,并从公司窃取机油12桶、黄油6桶,随后将窃取的 1660升0号柴油、12桶机油、6桶黄油先后5次出售给长泰的叶某松,总得款10080元。

  陈某强和叶某松分别赔偿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25882元和12900元,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对二人出具书面谅解。

  经漳州市长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挖掘机油箱内的190升的0号柴油价值1459.20元;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的3040升0号柴油价值23499.2元,12桶机油价值756元,6桶黄油价值1320元,3根镀锌槽钢价值为330元。(黄从余  张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