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电动车进入电梯或进入楼层充电造成的各类事故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2021年1月某日凌晨,我市海沧区A小区业主林某饮酒后回家,骑电动车搭乘货梯抵达14楼后,手推电动车离开,由于其酒后误触电动车开关,电动车失控撞开另一侧客梯门,致使林某连人带车从电梯井坠落至停靠于1楼的客梯轿顶。虽经抢救,但林某因伤势过重被鉴定为植物人。

  事发后,林某家人以涉案电梯有质量问题,A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电梯生产商、维保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起诉至海沧区法院,请求判令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11项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坠落事故系林某自身过失所致,与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四被告已经分别履行了日常运维管理服务、事发时的应急救援服务,其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综上,林某家人诉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无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驳回林某家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根据即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特此提醒广大群众,应提升规则意识、风险意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杜绝电动车进入电梯、楼层,以免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湖里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