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光天化日下,当街侮辱、殴打妇女,该当何罪?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这起事件发生在今年4月25日。事发当日,在同安一天桥上闲逛的男子李某见吴女士独自走在天桥上,于是故意靠近并向其伸出“魔爪”。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当日,李某在天桥上故意用手摸擦吴女士下腹部及右侧臀部。吴女士为了防卫,踢了李某背后一脚。随后,双方发生争吵。

  经查,事发后吴女士立即报警并怒斥李某。谁知李某非但不认错,反而追打吴女士,并致其头部、腰部、腿部等部位表皮挫伤。当路人拉开李某后,李某竟向旁人谎称吴女士为其妻子。

  事发当天,李某就因猥亵妇女受到了治安处罚,被行政拘留12日,罚款300元。

  根据医院的诊疗记录,事发当日,吴女士因“头部外伤疼痛头晕1小时”前往就诊;4月29日,因“多处受伤疼痛4天”,吴女士再次就诊,两次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134.56元。5月4日,吴女士拍摄伤情,照片显示她眼部尚有淤青。

  事发后,吴女士到同安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吴女士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终,法院结合吴女士的就诊记录及其具体伤情等,酌情认定误工费2625元,酌情支持营养费750元。

  近日,同安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应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4509.56元,并支付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猥亵、侮辱妇女,该当何罪?

  本案是一起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因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吴女士受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李某在公众场合对吴女士进行侵犯,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亦造成吴女士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所以,吴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酌定李某赔偿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另外,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