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网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王晓萍通讯员海法宣)厦门一公司的财务接到总经理指示出门办事,一出银行却遭遇三名大汉抢包,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皆被抢走。警方着手调查后,发现这竟是总经理一手导演的戏码。日前,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王红和乙公司都是公司股东,王红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一职,实际经营管理甲公司;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担任公司监事。然而,由于王红经常不在厦门,为便于公司经营,甲公司的公章由李明实际控制。

  2017年11月,甲公司与李明、乙公司、丙公司等签订了一份《债务清偿协议》,约定甲公司作为债务人,要向李明、乙公司、丙公司等4名债权人清偿738万余元的债务及利息,同时该协议明确将债权转让给李明。这意味着,甲公司需要向李明清偿巨额债务。不过,王红对此毫不知情。

  得知此事后,王红认为这损害了公司利益,便于当年12月一手导演了“抢公章”戏码。因案件涉及公司内部争议,警方未予刑事立案。

  随后,甲公司发表了遗失声明,称不慎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称遗失之日起,盖章均无效。王红看到这一声明,立即在报纸上刊发声明,称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未遗失,都在法定代表人手上,并报警称公司公章被人冒用。

  李明随即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海沧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李明在自行控制公章期间订立了《债务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公司强加了还款义务,有损公司利益,在法定代表人王红出庭作证否认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协议不是甲公司的真实意思,是李明的个人行为,协议不成立,对甲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文中公司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