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3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经人社部批准在厦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可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补助经费。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对这两项补助政策进行了解读。

  经国家人社部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补助经费200万元。可随时申请,分两次申请拨付,每次100万元。

  申请条件要求,新设站单位属厦门市市、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及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经省人社厅批准接收进入厦门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以及经厦门市人社局核准、列入政府补助指标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20万元补助经费。

  每位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分4期申请补助经费,在站工作每满半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申请。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博士后人员按经费补助形式分为自主招收和政府补助两种类型。市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站5个补助指标,超指标招收为单位自主招收,自主招收人员的经费由单位自筹。以下情况视同自主招收: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二次进站(包括进本市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合资与合作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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