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的自焚而亡,其身后高达12.37亿元的巨额民间债务浮出水面。金利斌的倒下,在民间金融活跃的包头引发了一场金融余震。众多债权人和股东措手不及,巨大的恐慌在人群中蔓延。
“我已经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把获得的贷款借给典当行,仅利差就相当可观。一转手,一年就能坐享16%的利差,60万元资金一年就能净赚近10万元。”上海市民文女士近来开辟了新的投资方向民间借贷。她表示,身边有越来越多的朋友把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转投到民间借贷中去。
银监会三令五申,担保公司不得经营存贷业务。然而,在经过去年3月份开始的整顿之后,河南省目前担保行业依旧乱象丛生,一批担保公司仍公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背后暗藏巨大风险。
今年以来,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累积效应逐步显现。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控制全年信贷额度等,使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紧张,众多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借贷资金,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浮,近期甚至出现100%的高额年息。
出于贷款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大中型商业银行盈利的天性就决定了它很难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很多金融服务体系仍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主体架构仍然是瞄准着大型企业。
进入三季度,随着信贷额度进一步吃紧,大银行纷纷收紧甚至暂停个人信用贷款,乘虚而入的中小银行及外资行则大幅抬高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有各种好处,也存在“短板”现象。它普遍存在事实上的高利贷现象,易引发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这样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针对高息借贷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相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调查研究,变堵为疏,并制定了相应的对策。
“民间借贷光想捂是捂不住的,它的大规模存在有其存在的道理,在银根紧缩的时候,它的规模肯定会随着需求而扩大,化解风险的根本方法,是将民间借贷这些地下金融阳光化。”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徐滇庆说到。
“民间借贷,在现行的制度下是不受法律保障的,它不应该变成一种民间的行为,它应该变成一种公司化的行为就好了。如果中国出现很多民营的中小银行,或者民营的信用社,就是在国有的金融体系以外,建立一个民间的、完全自由化的、市场化的金融体系的话,那就不会出现今天这样严酷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1、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3、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4、补充事项。民间借贷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