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三明10月13日讯(通讯员 吴舒婷)近日,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将乐一男子为了猎捕野生动物给自家人吃,锒铛入狱获刑五年,同时还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150元。

  2019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将乐县黄潭镇吴村“菩萨窠”山场、“坳丘”山场、“火烧排”山场内放置20多个绳套猎捕野生动物。在约一个月的期间内,共猎捕到野生动物6只。吴某某将6只野生动物宰杀后,烘干存放。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路检时,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其车有烘干的野生动物死体6只。经泰宁县林业局鉴定,吴某某猎捕的6只野生动物中,有3只是白颈长尾雉,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是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是棕鼯鼠,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吴某某使用绳套进行猎捕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及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另查明,将乐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猎捕的通告》第三条规定“野猪的禁猎期为每年4月至8月;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全年禁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绳子一条,野生动物六只、羽毛三份、八根等。

  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吴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吴某某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将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