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购房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也就是说,原来申请“组合贷”的,不能进行“商转公”。
1.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2.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5.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1.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总额控制,商转公贷款按轮侯原则办理。
2.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3.商转公贷款后应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4.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性。房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5.商转公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查房、担保、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商转公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套房政策,三套房停止转贷。
7.未经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贷款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的职工必须除了符合以上条件,还需要一个完整的流程。
以下九个流程,看仔细了:
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并领取《商转公申请表》及其他贷款材料,或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的申请材料。 |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商转公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承办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在60日内结清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并经原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 |
抵押合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承办银行凭相关凭证发放贷款至借款申请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内。 |
借款申请人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结清证明及原抵押注销证明到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 |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后由承办银行送达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还款期满,借款人结清贷款,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