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17岁的杨某因父母外出务工,长期与祖母生活在重庆,与父母联络很少。到了2010年下半年,杨某随父母到长乐念书,因学习成绩欠佳等原因而于初二年级时辍学。后杨某多处务工,但因沉迷于网络,没钱上网,朋友提出一起偷点东西换钱上网时,他答应了。
2012年9月30日晚至10月5日晚,杨某与俩朋友经过事先商量,采用攀爬窗户等手段先后两次到长乐古槐镇某饭店的厨房内,盗走九节虾、海鲫鱼等海鲜产品。后三人将盗的海鲜产品便宜卖掉,杨某获得350元。
2012年10月9日晚,三人又以同样的分工和手段,由杨某的朋友张某潜入同一饭店偷海鲜,后张某被饭店老板发现,退还了当晚所偷海鲜。
当晚,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所偷财务价值人民币2716元,杨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
近日,长乐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杨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整。
(福州新闻网通讯员 长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