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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挖坑溺死泉州安溪9岁男童 赔了12万元
来源:泉州网-东南早报  2009年12月11日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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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黄玉娥)为建房,李某根和黄某慧挖了9个柱基坑,房子没建好,积水的柱基坑,让前来玩耍的9岁学生肖乐(化名)溺死。近日,经泉州中院终审,李某根和黄某慧需赔偿肖乐的父母亲11.9万余元。

  李某根与黄某慧都是安溪县龙涓乡人,2007年12月间,他们未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便在碧岭村一组大路岭角落平整宅基地基建房屋。2008年12月1日,他们挖掘了九个大小不等的柱基坑,这些坑挖好后,他们因故未及时浇灌钢筋水泥,又未在宅基地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明显警示标志,柱基坑中积着大量的水。

  几天后,悲剧发生了。2008年12月9日下午放学后,小学生肖乐与三名同学来到宅基地上玩耍。肖乐9岁,而其他三名同学都比他小一岁。在玩耍的过程中,肖乐不幸掉进了其中一个基坑中,坑中满是积水。闻讯赶来的群众对他进行施救,但已经无力回天了。

  经调查,肖乐系溺水死亡。他掉入的基坑长2.3米,宽1.8米,水深1.6米。

  肖乐是李先生与陈女士夫妇的独生子。儿子的死亡,带给父母无穷的悲伤。他们想为儿子讨个说法。在安溪县公安局龙涓派出所及龙涓乡司法办调解未果下,他们将李某根与黄某慧告到安溪法院,索赔因儿子造成的损失18万余元。

  安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根、黄某慧的基建房屋不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肖乐放学回家必经的通道上,而是在野外施工,但他们应对肖乐之死承担责任。肖乐的死亡与李某根与黄某慧在施工场所疏于防患,未在宅基地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明显警示标志的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人应对肖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肖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缺乏判断能力,他在放学回家路上跑到李某根宅基地上玩耍,造成意外溺水死亡,作为父母的李先生夫妇也应承担一定的疏于监护责任。

  法院一审确定李某根、黄某慧应对肖乐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李先生夫妇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根与黄某慧应赔偿李先生夫妇损失11.9万余元。

  李某根与黄某慧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他们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