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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高空抛物“连坐”式问责
来源:红网  2009年12月30日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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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青铜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意味着你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也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高空抛物、坠物,只要查不出具体的行为人,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就要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不少媒体惊呼“连坐”,本人并未实施加害行为,却要受到邻里关系牵连而承担责任,是不是太冤了?我们先看看现行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民法通则》第126条说,高空坠物砸人毁物,追究坠物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责任。再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坠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并非受害人找证据指出谁有责任,而是你觉得自己和这个行为没有关系,那么请你拿出证据来。

  当然,各地法院对上述规定经常产生不同理解,在高空抛物具体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会出现三种判例:不予以赔偿;全体业主给予赔偿;业主不赔偿,物业公司赔偿。结合新《侵权责任法》精神,我们可以发现,确立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概念,代替了过去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指称,责任倾向于业主,而不是承担建筑物管理义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顺了一口气,业主就挠头了,既然高空抛物有法理明确的可能加害者,也就不必物业公司忙来忙去,为小区业主素质参差不齐直呼无奈,多承担几次责任,完全可以把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者置于人民的海洋,事事关己,由不得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不睁大眼睛,互相监督。

  只不过,业主不是侦探;也不能因为共同承担责任,一个受害人牵引出一群受害人而要求查不出真正加害人的警方来承担责任。各种可能加害者如何“自救”呢?

  《侵权责任法》的“连坐”式条例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它有两个前提,第一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第二是你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摆脱倒霉的“连坐”,不可能寄望“明明不是我干的,为啥我要赔钱”式的争吵,现实途径第一是配合警方侦查争取早日破案,第二就是充分证明自己有尽到“注意义务”。显然,你不仅要注意自己别危害他人,还要注意身边的各种安全隐患。再激进些,不能监控整幢大楼的话,那就把自家阳台、窗台监控起来,看谁还能说我没证据证明我不是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