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舒琪)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助力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住房问题是民生大事,我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构建“稳租期、稳租金”的住房租赁市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我市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出台《实施方案》,不断挖掘和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渠道,努力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有所居。

  哪些房屋可申请改建?

  ●商业、办公等多类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不得申请改建

  《实施方案》出台后,市住房局召集住房租赁企业和有改建存量非住宅意向的企业,召开政策通气会。

  市住房局指出,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另外,《实施方案》指出,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市住房局预售冻结手续应已办结。

  同时,改建主体需明确。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改建: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

  提交改建申请过程中,实行市区统筹,分级审批——由市住房局、各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才能核发改建项目认定书。

  改建有哪些要求和原则?

  ●不得少于50套(间),以30平方米-45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租金接受政府指导,需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

  改建要保证有一定规模。改建完成后的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平方米-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为了让租户住得安心舒心,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此外,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改建后,项目用地性质不能改变。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是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此外,申请改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改建工程后,可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收费标准,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应遵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