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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听证会今日举行 福建省消委会建议人大监督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9年12月31日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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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本报记者 林可 郑莉
    
     本报讯 昨日,针对省消委会提出的对福州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予以法律监督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回函称,已转给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理。法律专家称,这意味着人大将介入监督此次听证会。记者了解到,预定31日召开的福州水价听证会将如期进行。由于代表产生程序合法性仍受质疑,届时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备受瞩目。
    
     十多位人大代表要求参加听证会
    
     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会28日就福州水价听证会一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函,建议后者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另据记者了解,福州市人大也已收到省人大转发的函,已有十多位福州市人大代表要求参加听证会,截至发稿时,福州市物价局并没有就此予以回应。
     省消委会会长詹毅表示,按《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应由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推荐产生。福州市物价局在事先已知福建省已有地方立法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通过同级消费者组织推荐消费者代表的做法不妥当,涉嫌违法行政。
    
     省消委会:公开听证代表身份
    
     詹毅强调,福州市物价局因消费者代表产生程序及结果存在瑕疵,应通过补充法定程序的方式予以纠正。消费者代表除了应该由福州市消委会推荐外,设定消费者代表还应满足不特定消费者起码的知情权条件,如公布消费者代表的联系方式、职业或就业情况、与供水企业利益无一致关系的承诺等。

    对于省消委会对听证会代表身份的质疑,福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说,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在没有裁决它违法之前,都是合法的。这次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是严格依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下称《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根据《听证办法》解释,“消费者的产生方式以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为主,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为辅,这两种产生方式各有利弊,但总的来说,前一种方式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可以避免‘暗箱操作’”。

    该人士表示,《听证办法》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而我省的《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是适用新法。

    对于物价局的解释,省消委会并不认同。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指出,按照我省的《办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原则推荐。福州市物价局依据的是发改委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冲突,可提请国务院进行裁决,究竟该适用哪个。

    虽然听证会仍将在今日如期召开,但在省市两级人大介入监督下,部分市民均表示相信听证会应会公开公正地进行。但也有部分人士表示,如果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不能代表民意,不能证明与供水企业无利益瓜葛,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效仍需进一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