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出台 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东南网  2018年09月18日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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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儿童。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根据《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下简称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等。省级财政对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根据实际确定本地给予补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月不超过1500元。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0元,每月不超过1800元。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省级财政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不超过6万元的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手术费(含术前专项检查费用)补助,手术费用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照省残联等3部门印发的《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闽残联康复〔2017〕9号,以下简称《辅具补贴办法》)规定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辅具补贴办法》的基础上增加补贴产品的种类和提高补贴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补贴目录。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适时调整,逐步提高康复救助补助标准。

  ­《办法》提出,康复救助补助仅用于康复服务、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

  ­《办法》要求,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同时,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同时,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水平。(记者 卢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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