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失信“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获刑一年

来源:明溪法院  2018年06月21日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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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系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明溪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9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分别向罗某、吕某偿还本息人民币780000元和139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16年10月向罗某偿还人民币100000元,其他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遂罗某、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并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4日向刘某送达。2017年7月21日,刘某银行账户收到政府发放的447216.8元苗木补偿款,在明知有申请执行人债务未完全归还的情形下,却将该笔款项私自分配他人。2017年7月27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因刘某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2017年8月31日,明溪县人民法院责令刘某在5日内追回其挪用的青苗补偿款,而刘某未能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罗某、吕某债权无法实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10月17日,刘某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经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私自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官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不仅影响自身诚信,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明溪法院 张平 黄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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