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办法(修订)》(厦民办[2020]1号)和《2020年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市民营办将成立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评审小组,并参照厦门市产业结构特征、重点发展产业导向,结合过去两年厦门市规上、限上民营企业产业发展分布特点,拟初选入围150家民营企业,最终认定不超过90家龙头骨干民营企业。企业以营收规模最多的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对应的行业类别进行申报。

  《方案》详细制定了认定标准和方法步骤,拟采取各有关部门、区商会、商协会推荐和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向民营办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获认定的企业可依照厦门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及其它优惠政策。

  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激发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活力,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行业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以及私营经济成分为主申请并控股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以自证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龙头骨干民营企业,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经营规模大、净资产多、经济效益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遵守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尊重企业意愿,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可依照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及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条  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营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审定和监督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以本市重点发展产业为主,结合过去两年我市规上、限上民营企业产业发布特点,进行行业分类设置及名额分配,并以企业自愿申报、结合有关单位推荐的方式开展。

  第九条  认定工作开展前,市民营办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在征求民营办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小组人员架构、行业分类及名额分配、认定标准、方法步骤等。

  第十一条  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按如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自行向市民营办申请参评,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商协会也可推荐综合实力排前或各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民营企业参评。

  (二)初审入围。由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供的有效材料进行评分审验。市民营办根据审验结果,拟定入围名单。

  (三)部门核审。由市民营办将入围企业名单送有关部门核审,如确认入围企业在认定当期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取消入围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3。上年纳税信用为D级或本期涉嫌税收违法行为;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5。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6。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银行的征信系统、厦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7。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或被行业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8。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综合评审。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评审小组依据各部门核审结果进行复审认定,初步确定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名单。

  (五)社会公示。将综合评审确定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本条(三)款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认定资格。

  (六)授牌认定。市民营办对最终被认定为龙头骨干的民营企业予以授牌。

  第十二条  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资格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22日市民营办公布的《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办法(修订)》同时失效。

  来源:厦门总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