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可是,赌博网站不是我建的~”

  “我只是一个中介商,从中间赚点差价而已……”

  “我是打工的,老板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千万不要以为

  没有建立赌博网站,

  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只是帮忙发发广告、

  提供技术支持收点服务费,

  “开设赌场罪”就跟自己没啥关系。  

  2019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起诉多起开设赌场案件。其中,多名被告人虽不是赌博网站的经营者或代理,但明知是赌博网站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投放广告等服务,依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接下来,跟小厦一起去看一下这些真实案件吧。

  案例一

  黄某某和李某某合伙开了一家网络公司,主要业务是做房地产营销、网络建设,因业务量少,公司处于倒闭边缘。

  偶然间,李某某听说推广赌博网站操作简单、利润可观,对方还先给钱。他把这想法跟黄某某一说,没想到二人一拍即合,随即开始推广赌博网站。

  两人还做了分工:李某某负责建设正规网站,将该网站的链接跳转到赌博网站上;黄某某负责在上述正规网站上发文,以提高网站的搜索度和浏览度。

  至案发,两人已收到赌博网站方给的服务费人民币16万元。

  案例二

  卢某某是一位职业女性,经营一家公司,从事互联网推广业务,主要是转租友情链接及二级目录,从中赚取差价。

  当有客户询问能否推广赌博网站时,卢某某接纳了这个业务。卢某某称,在她看来,推广赌博网站跟推广其他正规网站,在操作上没有区别,她是网站推广的中介商,无论推广什么内容,反正都是赚取差价。

  至案发,卢某某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从中赚取差价数万元。

  案例三

  20多岁的肖某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上班。这家网络公司承接“WZ”、“QP”、手机定位等推广业务,从中收取服务费,肖某某根据推广业绩按一定比例抽成。

  “WZ”“CP”业务是指在搜索引擎网站上发布、推广含有赌博网站经营者微信号的软文或者赌博网站链接,行业内都知道就是推广赌博网站。

  肖某某在供述时称,老板告诉她“这块是灰色地带,不正规也不违法”,同行很多人在做,以为不会出事。

  至案发,肖某某推广赌博网站业务收取服务费人民币18万余元,为公司实赚人民币1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上述案件中,黄某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但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

  开设赌场不仅害人害己,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为赌博网站作推广,无异于为虎作伥,都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此,检察官提醒网站等广大企业经营者,应该知法懂法,合法经营,不要因为贪图利益而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甚至共犯。企业员工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并坚决抵制。要知道,员工在老板授意下实施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厦门检察、湖里检察联合出品)

  转自厦门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