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厦门国际银行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公交车司机李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不顾车上20余名乘客、道路上其他机动车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在车辆行驶途中用手击打司机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被打后立即停车并报警,张某某见状遂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结合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势必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造成不安全隐患,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性。虽然从单个行为上看这只是一种普通的违法行为,但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无法预料和可控制。这是一种严重的行为犯,一经行为实施即涉嫌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育广大群众要学法、懂法、守法,在任何时候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转自:延平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