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

  小区居民对居住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可是在小区里仍然存在着一些乱停车、

  乱扔垃圾、私拉乱建等不文明的行为

  虽然看起来好像是小事

  却反映出很多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相关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吧!

  01

  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电动车)

  在小区中,有的业主直接把车停放在小区路边,有的机动车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更有甚者直接将车停在草坪上,导致绿地破坏严重。小区已经完成停车位改造,附近有停车位,部分业主却仍然自顾自地停在楼下。除了机动车乱停乱放,各类电动车随意停放现象也比较严重。一些业主把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口,或是歪七竖八地停在公共路面上,影响其他居民出行。

  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如果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何个人有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二百元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违规停放,妨碍通行的,处20元罚款。

  02

  杂物占用公共空间

  小区楼道内和架空层的走廊上堆放着不少杂物,比如废纸箱、装修材料、“僵尸自行车”等,上面都积满了灰尘。这些杂物不仅堵住了楼道,还影响楼里的卫生。一些楼道的消防栓箱被居民鞋柜遮挡,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03

  垃圾分类不规范

  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以来,居民对于垃圾不落地、垃圾分进桶的意识明显增强。但仍有部分的居民未改掉垃圾分类不规范的不良习惯,甚至直接将垃圾袋放在垃圾箱旁边。

  相关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3。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4。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04

  不文明养宠

  养宠物有诸多好处,但并不是所有的居民都喜爱喵星人和汪星人,部分业主养的猫猫狗狗经常半夜乱叫,弄得住在附近的业主经常睡不好觉。部分养狗者遛狗时不系狗绳,任由狗随地大小便,却很少主动带卫生纸和袋子清理,再者很多狗狗又喜欢凑过来抱腿或者闻味道,有可能吓到他人或者孩子。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养犬的禁忌做了以下明确规定:

  第3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05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城市中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坠物的事件也时常发生,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还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6

  乱晾乱晒

  天气晴朗之时,一些业主在小区绿地、绿植上晾晒物品和衣物,公共区域变成了“晾晒场”,影响到小区美观。

  乱晾乱晒,图的是自己方便,不顾小区整体环境、不理他人烦恼无奈。其实,集中、文明晾晒不仅仅为了美观,更能够满足群众的需求。说到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最根本的目的还是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社区行动起来,因地制宜设置公共晾晒区,劝导居民文明晾晒;社区加强指导,发挥网格员的沟通调节作用,让居民的晾晒诉求得到满足。

  此外,每个居民,晒衣时应勿忘文明,努力巩固城市环境整治成果,维护小区环境形象,让每一件渴望阳光的衣物,都待在该待的地方,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做贡献。

  上述不文明行为看似是小事

  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个别居民

  日常生活中文明意识、法律意识

  和消防意识相对淡薄的问题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

  赋予城市发展生生不息的力量

  创建文明城市,需要我们从日常入手

  从细节突破,对不文明行为说“不”!

  来源:厦门金安社区